2025-08-18 10:25
为促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杠杆作用,推进全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甘肃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2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永昌县、金川区,以及从事文化旅游的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二条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区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
第三条对新创建的4A级旅游景区,给予景区管理单位30万元奖励资金;对新创建的3A级旅游景区,给予景区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资金。
第四条对成功创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30万元、8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管理单位5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
第六条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给予管理单位30万元、10万元补助资金。
第七条对新命名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工坊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对新入选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对成功创建全省文旅振兴乡村样板村的,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
第九条对经文旅部门推荐,入选国家级、省级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申报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资金;对参加国家级及以上展演(例如中国戏剧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舞蹈荷花奖等)的节目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
第十条对入驻A级旅游景区、年开展驻场演艺满20场、总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的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演艺团体,经市级文旅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学旅行示范基地,给予管理单位20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对经文旅部门推荐,在国家级文化旅游商品大赛或“双创”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本市企业(团队)、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资金;在省级文化旅游商品大赛或“双创”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本市企业(团队)、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3万元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对当年研发、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文化旅游商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经文旅部门审核认定,一次性给予每个系列1万元补贴;对当年取得国家专利的文化旅游商品企业(团队)、个人,单项专利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第十四条对当年新建或改扩建并正常营业的文化旅游商品店或商品展示中心(销售金昌市本地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品种不少于60%),经文旅部门审核认定,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展示区面积为50-100㎡的,一次性给予补贴1万元;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展示区面积为100-200㎡的,一次性给予补贴3万元;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展示区面积为20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5万元。对经过改造后,扩大经营面积且继续保持金昌市本地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品种不少于60%的,对改扩建的新增面积按标准补贴。
第十六条对利用摄影、散文、诗歌、书法、音乐、美术等艺术形式宣传金昌文化旅游产品的原创作品,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的,经文旅部门审核认定,按所得稿酬给予作者同等奖励。
第十七条对当年在微信、头条等自媒体平台,制作发布金昌市景区(点)、文化旅游项目、文化旅游线路、文创产品、旅游商品等高质量原创作品(文章、图文集、H5等),年内阅读量超过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以上、1万人次以上、3万人次以上的单篇作品,经作者主动申报且通过文旅部门审核认定,分别给予作者100元、200元、300元、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对当年在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制作发布金昌市景区(点)、文化旅游项目、文化旅游线路、文创产品、旅游商品等高质量原创短视频及图文作品,年内单篇阅读量超过5000人次且点赞量200以上、阅读量超过1万人次且点赞量500以上、阅读量超过3万人次且点赞量1000以上、阅读量超过5万人次且点赞量2000以上的、阅读量超过10万人次且点赞量4000以上的,经作者主动申报且通过文旅部门审核认定,分别给予作者50元、100元、200元、300元、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对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金昌文旅直播宣传推介的,全年直播观看人次超过2000人、全年直播超过15场次,主播主动申报且经文旅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对累计场次排名前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3名各奖励1万元,4-6名各奖励0.8万元,7-12名各奖励0.5万元,13-20名各奖励0.3万元。
第二十条对被文旅部评为全国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典型经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试点示范案例、文化和旅游数字化创新实践案例、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发展典型案例、文化和旅游数字化创新示范案例、“5G+智慧旅游”应用试点、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培育试点、新媒体宣传推广和数字化建设典型案例、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创新典型案例、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提升典型案例、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典型案例等的国家级典型,给予申报企业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新创评的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星级饭店三年复核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对成功创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建设自驾车露营地设施和服务达到《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 31710.2)要求,房车车位不少于10个、普通车位不少于40个的营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经市级文旅部门推荐,在全省文化旅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0.8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资金;经省级文旅部门推荐,在全国文化旅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3万元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宣传推介人员代表金昌市参加由各级政府和文旅部门组织的文旅推介活动,推介内容经主办方审核,圆满完成推介任务的,按金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报销差旅费,按推介场次给予推介补贴。其中,参加在金昌市域内举办的推介活动,每场给予补贴300元;参加在省内其他市州举办的推介活动,每场给予补贴600元;参加在国内其他省市举办的推介活动,每场给予补贴1000元;参加在港澳台地区举办的推介活动,每场给予补贴2000元;参加在国外举办的推介活动,每场给予补贴3000元。
第二十八条奖补资金从金昌市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支。奖补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次年奖励”的原则执行。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补。对带动性特别强、对地方经济贡献特别大的企业、项目、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申报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已经获得的奖励、补助的,一经发现,取消奖补并退回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指的各类奖项、创建称号均为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奖项或称号。江南JN体育